恋爱的爱情,和婚姻的爱情是两回事。恋爱里看到的是包装后的彼此,婚姻里看到的是最真实的彼此。婚姻是两个人携手走过的人生历程,在这个过程里有阳光明媚,自然也会有细雨微风,甚至是狂风暴雨、腥风血雨。但“一个巴掌拍不响”,一个成功的婚姻存续需要双方共同呵护守望、用心经营,而其中的信任尤为重要,有了相互的信任才能相濡以沫,一直走在婚姻的坦途之上。
婚姻关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,两个人共同遵守承诺,不忘初心,婚姻才能得到延续。这期间,能够约束双方行为的只有道德和法律。
我们不妨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广州侦探 论婚姻中夫妻之间是否有权用隐私权?
我国婚姻法第四条开宗明义,“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”。在司法实践中,该条款也一直被当作是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黄金法则。“互相忠实”既是权利也是义务,由此就产生了夫妻之间对彼此生活的一个知情权。从婚姻法的具体条文来看,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出轨,另一方有权及时制止,并有权诉诸法院请求离婚,同时要求出轨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。由此,出轨方的隐私权是要受到限制的。
与此同时,刑法修正案(九)规定“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”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。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,这一犯罪的客体是“社会生活”中的隐私权;从主观上看,在一般的社会关系中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往往是为了谋取利益,进而给被侵害人带来财产、名誉等后续损失,危害后果一般较大。而夫妻关系却并非如此,其目的往往是了解对方的忠诚状况。如果婚姻调查与被监控者是夫妻关系,在婚姻法的框架下既不好界定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对方隐私,在主客观构成上也与刑法修正案(九)难以形成统一。那么,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就不能认定为是犯罪。
法律存在的宗旨是为了保护权利,监督出轨方的行为恰恰体现了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的知情权,以此能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彼此在生活中的忠诚。
夫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态,其稳定、和谐关乎整个社会的秩序、国家的昌盛与繁荣。在夫妻生活中未经对方同意翻阅日记、私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更是随时随地都在发生,倘若刑法都予以打击,那么婚姻的稳定性何在?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如何实现?
法律就像慈母一样爱护着她的孩子。立法需要体现情怀,司法更需要体现人文关怀,只有饱含谦抑性的刑罚才能让我们生活得更加自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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